張貼日期: 2022-03-07 15:00:42 點閱:191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函轉知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於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定自111年2月10日施行
修正條文如附件
送請查知
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