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4-27 19:45:22 點閱:303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知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校長、職員、兼任行政職教師等)赴大陸須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學校)申請。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學校),機關首長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
各單位若有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之情形,請填列「大陸人士赴本縣參訪交流活動概況表」,並檢附相關交流活動資料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