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8-10 14:47:22 點閱:446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令轉知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90103896B號令修正發布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 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