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12-17 13:37:28 點閱:339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函轉知
因應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110年起優存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公務人員110年1月1日以後退休(職)案件時相關案件申請事宜
自110年1月1日以後生效之退休(職)案件請改以最新書表報送
依退撫法第36條及優存辦法第5條規定,支領月退休(職)金人員依優存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計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因優存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爰自110年1月1日以後退休(職)生效者無須拋棄優存權利;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如選擇直撥入帳者,僅需提供往來銀行(或郵局)帳號。
另依退撫法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每月退休所得適用最末年(118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或最低保障金額保障者,其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仍得照年息18%計算,且其公保養老給付月數達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所定36個月以上者,仍需勾選是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拋棄辦理優存權利;至公保養老給付未達36個月而仍擬拋棄優存權利者,另須出具切結書。
自110年1月1日以後生效之退休(職)案件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修正如附件
送請查知